看清真菌類食品標示,聰明選購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2年3月12日公布之「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已明定以可供食品使用之菇蕈類原料為食品品名者之標示規範。有鑑於目前市售真菌類(如靈芝、樟芝)食品種類繁多,且考量真菌類產品之子實體與菌絲體在價格上有顯著差異,為有效管理真菌類食品之標示事宜,確保消費者權益,爰參考「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於今(104)年3月16日進一步公布「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重點如下: 適用範圍:使用真菌類為原料之食品。真菌類食品外包裝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並加註其使用部位為子實體、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如食品所含原料使用「真菌類子實體」,其產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之,如:靈芝、樟芝。 如食品所含原料僅使用「真菌類菌絲體」,其產品品名及其他標示或宣稱應完整標示為「○○菌絲體」,字體大小應一致,且其外包裝不得出現子實體圖片。 含有「真菌類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之產品,如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則應於外包裝顯著處標示「本產品為○○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或等同意義字樣,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5毫米。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之資訊,供消費者選購時之參考。倘真菌類食品因標示不實或未依該原則標示而造成消費者誤解,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依該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則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標示。
謠傳美國正式宣布基因改造食物含有嚴重的毒素,終於爆了。條形碼以〝8 〞開頭的是基因改造食品,連甜玉米、紫地瓜都是基因改造食品,千萬別買別食用!這是真的嗎?
謠傳美國正式宣布基因改造食物含有嚴重的毒素,終於爆了。條形碼以〝8 〞開頭的是基因改造食品,連甜玉米、紫地瓜都是基因改造食品,千萬別買別食用!這是真的嗎?
聽說美國又發布最新日本進口食品管制措施,是真的嗎?
有關網路最近流傳「美國FDA發佈第99-33號進口警示管制日本食品」,實際上,美國FDA每年皆針對日本食品管制品項進行修訂,去(106)年11月20日為最新修訂,內容為解除福島縣產的3種魚類(Black cow-tongue; Black rockfish; Stone Flounder),並非加強管制的新措施。「第99-33號進口警示」是美國FDA在100年針對日本發生311福島核災事件時,所發布的進口食品警示。期間隨管制品項內容,經過多次的修訂。此外,美國FDA於103年亦曾發布對於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之說明,認為迄今沒有證據證明福島核電廠事故產生之放射性核種,在美國食品供應中構成公共健康問題。因此,FDA不建議消費者改變對日本進口的特定食品或國內生產的食品(包括海鮮)的消費習慣。所以,請民眾不要再聽信未經查證的網路謠言,並拒絕轉發此類訊息。
蜜餞中使用糖精、苯甲酸和二氧化硫,會致癌,是真的嗎?
依據食藥署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糖精、苯甲酸及二氧化硫等成分,均准許使用於蜜餞產品,但需符合限量規定。 無論國內生產或國外輸入食品,食藥署皆會進行邊境查驗,而各地方衛生局亦對市面上產品不定期抽驗,如發現有使用違法添加物或超量之案件,即依法處辦,因此呼籲消費者應購買有商譽或有CAS認證、標示完整清楚(包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原料及添加物名稱、有效日期、品名等)的產品,凡來路不明、標示不清、外觀顏色鮮豔、有異物,請拒絕購買,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聽說美國又發布最新日本進口食品管制措施,是真的嗎?
有關網路最近流傳「美國FDA發佈第99-33號進口警示管制日本食品」,實際上,美國FDA是將原有的管制措施,於104年8月5日修訂並解除2項產品的進口管制,解除管制的2項產品包括福島縣的一種魚類(Sea Raven)及岩手縣的黃豆等,而並非加強管制的新措施。 經查「第99-33號進口警示」,是美國FDA在100年針對日本發生311福島核災事件時,所發布的進口食品警示。期間隨管制品項內容,經過多次的修訂,而最近新公布修訂的「第99-33號進口警示」,是新放寬日本2項產品進口,而並非加強管制日本進口食品,所以請民眾不要再聽信未經查證的網路謠言,並拒絕轉發此類訊息。「第99-33號進口警示」原文網址請見:http://www.accessdata.fda.gov/cms_ia/importalert_621.html
米粉規定只撐了半天?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市售包裝米粉產品品名,仍應依102年11月29日公告「市售包裝米粉 絲產品標示規定」辦理,惟業者如欲在品名之外,加標「○○米粉」字樣,以表彰其產地或製程之商品名稱,具有當地長期使用之歷史淵源,例如:新竹米粉、埔里米粉、芬園米粉、西螺米粉等,得作為冠名,其食品品名仍應符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外包裝正面明顯標示,其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103年7月1日施行後,已列為衛生機關重點稽查項目,統計103年7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期間,各縣市稽查米粉類食品成果說明如下:(1) 查核市售包裝產品標示:查核共1769件,標示不合格2件,合格率99.89%(2) 為落實源頭管理,另於103及104年啟動相關專案稽查,查核結果:104年度稽查米、冬粉製造業者48家,標示不符2家,合格率95.83%。相關業者可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布之「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問答集」,並遵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充分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