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衛生機關與檢調單位聯手查獲「元山蛋品有限公司」涉嫌將遭污染之蛋品混製成液蛋
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彰化縣調查站調查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及彰化縣衛生局,於107年8月11日同步搜索稽查「元山蛋品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查獲業者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現場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全數相關產品共計1,620.5公斤,並命「元山蛋品有限公司」平鎮新光廠暫停作業;另於龍潭廠查獲貯存逾期液蛋1,260包,桃園衛生局已全數封存。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機關透過查緝食藥犯罪案件聯繫平台與檢調單位合作,打擊食藥犯罪案件,維護國人飲食安全,並落實食安五環之第四環「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之政策目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機關透過查緝食藥犯罪案件聯繫平台與檢調單位合作,打擊食藥犯罪案件,維護國人飲食安全,並落實食安五環之第四環「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