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食藥署啟動「食用油脂工廠HACCP稽查專案」
油脂為每日飲食三大營養素之一,其加工製程與衛生管理具重要性,依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1日公告「食用油脂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食用油脂工廠HACCP稽查專案」,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公告範圍之食用油脂工廠進行稽查及抽驗,以確保食用油脂業者自主管理。
本次稽查重點為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業者應實施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 HA)與重要管制點(Critical Control Points, CCP)於鑑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全程管理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等,另確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標示、追溯追蹤系統、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及食品添加物管理等項目之落實情形。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倘GHP與HACCP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裁量受處罰者違規次數、資力條件等加權嚴懲;另未辦理登錄、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強制檢驗或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者,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稽查重點為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業者應實施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 HA)與重要管制點(Critical Control Points, CCP)於鑑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全程管理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等,另確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標示、追溯追蹤系統、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及食品添加物管理等項目之落實情形。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倘GHP與HACCP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裁量受處罰者違規次數、資力條件等加權嚴懲;另未辦理登錄、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強制檢驗或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者,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