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公告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27日公告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本次修正內容主要為調整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之設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考量食品加工技術日新月異且生產製程繁複及設備眾多,且食品工廠可自行或委外進行相關檢驗,爰修正本標準基本共同標準與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相關規定,並分列為應具備及視需要得具備。另部分條文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重疊,應回歸至該準則統一管理,故刪除與該準則重複之規定。

食藥署表示,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5款「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倘食品工廠之設備不符合本標準,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得辦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詳細資訊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