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公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 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7日公告「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要求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食藥署表示,為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且該等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1.收貨日期或批號。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4.供應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繫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食品業者輸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前項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輸入相關文件代替之。
如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將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醒,本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詳細資訊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食藥署表示,為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且該等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1.收貨日期或批號。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4.供應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繫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食品業者輸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前項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輸入相關文件代替之。
如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將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醒,本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詳細資訊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