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發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為精進食品管理,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第5項,於107年10月3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442號令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針對食品製造、加工、調配、輸入、販賣、輸出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新增「回收、銷貨退回、不良」,並增列「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相關紀錄之要求。
屬經公告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倘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食安法第48條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另倘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資料不實,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相關公告資訊可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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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經公告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倘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依食安法第48條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另倘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資料不實,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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