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3

查獲高雄市傳統雜貨店陳列販賣逾期及改標食品之說明

為維護國人食用安全,打擊食安犯罪,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23日會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下稱保七總隊)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至高雄市傳統雜貨店「年豐食品行」門市及倉庫同步進行搜索稽查,查獲該食品行於門市陳列「優龍起司夾心餅乾」等逾期食品,以現金交易方式販售予當地餐飲攤商及零售散戶,並於倉庫查獲貯放逾期、效期未明食品原料及疑似竄改食品效期工具。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當日現場封存11項涉嫌產品,共約39.7公斤。

本次稽查行動係透過查緝食藥犯罪案件聯繫平台,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報食藥署及檢警調單位共同合作執行,除於「年豐食品行」門市及倉庫發現貯放逾期、效期未明食品原料,另亦查獲麥克筆、香蕉油及封口機等涉嫌竄改效期工具;執行期間,衛生機關更運用「非報不可」雲端平台系統,配合現場查核進口食品有效日期標示及比對上游業者申報日期之符合性,作為食品有效日期之佐證。本案已由檢調持續偵辦犯罪事實,食藥署將持續督導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