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3
食藥署配合桃園地檢署偵查新事證,再次搜索萇記泰安公司
食藥署為共同打擊食安犯罪,配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展開第二波偵辦行動與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107年1月24日前往「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桃園廠(下稱萇記泰安)進行搜索,桃園地檢署掌握新事證,該公司負責人亦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坦承回收通路業者即將到期或已逾期之蛋品,重新以塑膠盒包裝,並印製不實有效期限。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已於106年12月28日令萇記泰安公司暫停液蛋作業及全面回收液蛋,至107年1月1日總計回收28415.75公斤,現液蛋區仍停業中。
食藥署呼籲業者自主清查倘購買疑似受影響之產品者,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藥署將責成並督導衛生局儘速完成後續回收作業。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