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3
公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3月14日公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主要考量國際間營養標示管理規範,對於未有營養宣稱之營養成分微量食品、業務用包裝食品豁免營養標示,該等資訊對消費者之影響尚微,爰增修規定。其重點說明如下:
- 增列2項得免營養標示項目:
(一)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如:黑豆茶包、麥茶包、花草茶包等)。
(二) 熱量與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條件之包裝食品。
惟前開有營養宣稱或自願提供營養標示者,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否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欲提供營養標示者,須如實標示,否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
本項規定自公告後即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主),未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