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3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
為使法規與國際規範更加調和,衛福部於107年3月31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的標示方式。
- 增列g、mg、mL、L等民眾普遍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 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 增列不定重之產品(如:烏魚子)份數值得以加註「約」字表明。
- 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是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是反式脂肪酸。
- 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 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倘已符合原「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則無須再修正。營養標示如有不符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