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6
食藥署啟動「107年食品製造業三級品管稽查專案」
為強化食品製造業者之自主管理,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107年食品製造業三級品管稽查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業別,包含具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資本額三千萬以上麵粉及醬油製造業等業者進行稽查,以確保業者符合驗證規範之要求。
本次稽查重點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食品添加物管理及產品回收至銷毀作業流程等項目之落實情形,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GHP不符合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依公告業別辦理業者登錄、追溯追蹤、強制檢驗或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者,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業者未依法維持驗證資格,依食安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