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6

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

為提升食品業者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產品時,對整體流程之衛生管控,強化食品業者自主衛生管理,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授權,衛生福利部曾於103117日訂定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GHP準則)。迄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歷經五次修法,為使規範一致及強化食品業自主衛生管理責任,爰有修正之必要。期間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曾就GHP準則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以及衛生單位於輔導或查核時實際執行所提管理需求,根據提出修正建議,完成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其修正重點為如下 : 

 

  1. 修正原材料定義及增列加工助劑、專人、專冊、專區之定義。
  2. 修正倉儲管制規定,並增列倉儲更改貯存條件者,應有合理依據並作成紀錄之管理規定。
  3. 增列裝載低溫食品前,車輛與容器應預冷,運輸用車輛及容器應定期清理並記錄,收貨、運送等適當時機應檢測及記錄溫度,以及更改運輸溫層條件之規定,並考量車廂可能多次開關導致產品溫度劇烈變動,要求運輸車輛應設置有效降低溫度損失及遮蔽、覆蓋或其他適當之設施。
  4. 食品製造業之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文件紀錄保存規定,擴大為所有食品業者均適用,刪除第二章章名。
  5. 為強化食品物流業者建立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6. 為減少空氣污染維護健康,要求餐飲業作場所裝設防制油煙設備,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所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7. 刪除「餐飲業持有烹調技術士證及烘焙業食品技術士證之比率,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8. 強化食品添加物業管理:
    (一)增列食品販賣業者如販售食品添加物應設專區貯放,並專人及專冊管理。
    (二)要求食品添加物之貯存管理應設專區貯放,並專人及專冊管理。
    (三)配合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刪除「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予區隔」之規定。
  9. 強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管理:
    ()為擴大對罐頭食品製造業管理範圍,修正章名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食品製造業,並於條文中統一用詞。
    ()要求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食品製造業應置殺菌技術管理人員;具工廠登記者,應另置殺菌操作人員、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
  10.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之管理,修正如下:
    ()為擴大管理範圍,修正章名為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為避免重複規定,爰將原料及產品貯存管理、製造場所動線規劃及設備應保持清潔避免交叉污染等規定,予以刪除。
  11. 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規定。

本預告修正草案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下載。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可於預告時間60日內向食藥署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