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6

擴大「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2項至第4項,於本(26)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擴大納入農產植物、菇()類及藻類製品輸入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餐盒食品販售業自1081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實施規模及期程詳見附表。

為推動食安五環政策,凡屬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其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可依食安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詳細資訊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檔案下載

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
公告稿.pdf
QA.pdf
附件1_簡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