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3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

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於10719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除明定以番瀉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外,並要求顯著標明相關警語。

  本公告內容包括限制番瀉使用部位為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且僅限用於茶包,供沖泡飲用,其產品所含番瀉苷(sennosides)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12毫克,同時規範使用番瀉之產品外包裝應標示「番瀉苷含量」、「本品可能導致腹瀉」、「於晚上食用一次,一星期不得食用高於三次,欲連續食用超過一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及「有慢性腹瀉、腸阻塞、腸狹窄、乏力、炎症性結腸疾病(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闌尾炎、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嚴重脫水或是慢性便祕者,以及孕婦、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之警語,並自1077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實施。

凡經查獲番瀉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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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303321-番瀉-公告掃描檔 (107.01.09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