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6
食藥署會同檢調查察「永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製售產品案」說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7年6月19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臺南市調處)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至永詠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聯合稽查,查獲業者將逾期「丙二醇」(有效日期2016.7.26) 用於生產「草莓香精RI-PG9-70800T」共63公斤,逾期食用黃色四號(有效日期2015.6.7)及食用黃色五號(有效日期2014.3.8)用於生產「布丁粉」及「雞蛋布丁粉」等產品,依據臺南市調查處清查業者帳冊,自103年7月銷售之違規布丁粉計約580餘公斤,惟該等產品現場均已無留存。檢調單位當場將相關逾期食品添加物依法全數查扣,並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命業者暫停出貨。
為維護國人食用安全,打擊食安犯罪案件,食藥署運用食安五環-第四環「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已建立與檢調聯繫合作機制,強化打擊食安犯罪之能力,共同合作查獲業者不法行為。經比對進銷存資料,「布丁粉」及「雞蛋布丁粉」分別銷往新北市、新竹市、臺南市等3家業者,其中除新北市某豆花店由臺南市調查處現場查扣38公斤布丁粉,現場銷毀44公斤布丁成品外,新竹市業者已將購入自用之雞蛋布丁粉退回,臺南市業者購買之雞蛋布丁粉已用罄,食藥署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後續處辦情形,全力保障民眾食安權益。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呼籲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恪遵本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