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問答集

Q1.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訂定之目的及其正式施行日期為何?
 

A1.有鑑於目前市售真菌類(如靈芝、樟芝)食品種類繁多,且考量真菌類產品之子實體與菌絲體有其價格上的差異,故為有效管理真菌類食品之標示事宜,特訂定「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以提供清楚明確之資訊,供消費者選購時之參考,確保消費者權益。本原則考量修改標示所需緩衝時間,爰定於104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Q2.真菌類食品如標示不實或未依該原則標示造成消費者誤解,有無緩衝期,其罰則為何?
 

A2.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 條之規定,包裝食品應標示品名,且品名應與本質相符,且依同法第28 條其整體表現不得有不實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本署自102 年3 月12 日公布之「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中,已明訂以可供食品使用之菇蕈類原料為食品品名者之相關規範,故市售真菌類食品如因標示不實或未依前述標示原則標示造成消費者誤解,則得依該法第45 條可處4 至400 萬元罰鍰;產品依第52 條限期回收改正標示。另本原則係規範食品外包裝之標示、宣稱。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產品之文宣、廣告仍應依本原則充分揭露產品資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違法情事。
 

Q3.本原則適用範圍為何?
 

A3.「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主要係規範市售具同時可產生子實體及菌絲體等部位,並可供作食用之包裝產品(如:靈芝、樟芝、雲芝、蛹蟲草等)。另市售香菇、金針菇等生鮮農產品、酵母菌及紅麴,尚非屬本原則所規範之對象。
 

Q4.有關真菌類食品外包裝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並加註其使用部位(子實體、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之規定,應如何進行標示?
 

A4.真菌類食品所使用之真菌類原料應屬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列之品項,其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應依該一覽表所定之名稱標示之,並應確實依其實際之培養方式,如實標示,例如:「固態培養」、「液態培養」、或「太空包培養」。另其於產品外包裝之標示方式,得於內容物欄位以括號方式加註,例如:「內容物:靈芝子實體(Ganoderma lucidum,固態培養)」或另欄位標示「本產品使用原料為靈芝 (Ganoderma lucidum) 子實體,固態培養」。
 

Q5.請問市售含冬蟲夏草之食品是否須依本標示原則進行標示?
 

A5.冬蟲夏草:係收載於中華中藥典的中藥材,屬麥角菌科(clavicipitaceae)真菌冬蟲夏草菌Cordyceps sinensis (Berk.) Sacc.寄生於蝙蝠蛾科昆蟲幼蟲上的子座及蟲體之複合體,故市售含冬蟲夏草之食品亦屬真菌類食品。惟衛生福利部已於101 年2 月9 日公告「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故針對使用冬蟲夏草

菌絲體作為產品原料之食品,應依該規定辦理標示。另依前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11 月17 日FDA 食字第1000072729號函釋,市售食品如確實使用「冬蟲夏草中藥材」,則不得於產品外包裝內容物欄位標示「冬蟲夏草子實體」字樣,應修正為「冬蟲夏草子座及蟲體之複合體」或「冬蟲夏草中藥材」等同意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