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461號

 

附件:認定基準表之pdf檔1份

主旨: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1. 產品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符合於認定基準表範圍者(認定基準表如附件),應向本部辦理查驗登記。
  2. 符合前述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凡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五十二條相關規定處辦。
  3. 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規定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