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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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71900536號附件(檢驗方法)
衛授食字第1071900536號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