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530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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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問答集QA (107.6.1更新)
Regulations on Nutrition Labeling for Prepackaged Food Produ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