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51號
 

附件:「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 檔各1份
 

主旨: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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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廢止理由
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