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38號
附件:「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 檔各1份
主旨: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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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廢止理由
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