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1.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2.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3.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4.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771
    ()傳真:(0226531256
    ()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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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71901190號
衛授食字第1071901190號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