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 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