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516號

附件:「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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