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公告事項: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