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
附件: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