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及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105037號
主旨: 預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及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三、下列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加工及調配業者。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及調配業者。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152

()傳真:02-27877023

()電子郵件:c892992@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