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戊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戊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甲基戊烯塑膠類之檢驗」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