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

主旨: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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