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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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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71901957號
衛授食字第1071901957號附件(檢驗方法)
衛授食字第1071901957號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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