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本案於111年10月12日預告後,已充分蒐集各界評論意見,考量部分色素品項規格調整之產業因應,本次修正內容將提供適當緩衝期,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於市面流通之產品,即應符合所訂標準。
凡以天然原料來源,經水、乙醇、植物油或加工助劑准用之溶劑萃取出之有色萃取物,未經純化且主要供為食品著色用途者,皆得以天然食用色素用途,依著色之必要需求,適量添加於食品中。天然食用色素專指以著色為目的用途之原料,若為萃取特定功能性成分(如:類胡蘿蔔素、葉黃素等)且以其功能(如:營養補充)為需求而添加者,則皆不得以天然食用色素宣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