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2023/07/13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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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性質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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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食品衛生標準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中華民國76年04月11日衛署字第65844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86年04月21日衛署字第8602319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0年01月08日衛署食字第090000258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4年04月15日衛署食字第09404030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01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4041094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04月17日衛署食字第095040268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06月21日衛署食字第095040484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01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6040018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衛署食字第096041012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03月17日衛署食字第097040054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09月05日衛署食字第09704069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7040696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3月1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38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8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228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署授食字第101130068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1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4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署授食字第101130310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1日署授食字第101130423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3月13日署授食字第102130053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5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24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21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91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87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51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30273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7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04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2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68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4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03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30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衛授食字第11013012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97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衛授食字第1121301440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第 三 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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